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云01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了上诉人王**、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1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王**采用箱包藏毒的方式与王*(另案处理)分别骑着两辆无牌照的白色摩托车从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出发,途中被告人王**在前探路,行至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内213国道k3655+500米时被民警查获。当场从王*黑色背包内查缴毒品可疑物两块,净重2017.78克。经鉴定:两块毒品可疑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67.83%、67.95%。
原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本文书还有1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