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提交意见称:一、原审认定王**为共钢公司的股东,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判决结果均正确。二、王**股东的形成事实过程。2007年7月17日郭建社、郭玉顺将在昌和公司的股金200万元和共钢公司欠郭建社的废铁款及王**交现金2万元共形成300万元股金(含李**股金150万元),均有李**签字认可。2012年2月12日昌和公司形成股东重新确认决议,确认李**股金430万元,王**股金300万元,魏*成股金150万元,袁**股金150万元,共计980万元,都为公司的原始股金及股份,共同享有公司的所有财产权益,并共同承担公司风险及损失。不经股东共同认可,任何人不得随意退出或变更股份,均有各个股东签名及盖公司印章。2012年3月10日昌和公司任命王**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该决议均有每个股东共同签字。2015年共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承认认可王**是股东。所以王**是共钢公司股东。三、共钢公司称取款条是王**取到300万元退股款是错误的。1、从两张手续字面可以明显看出:取到借款200万元,李**在该取款条中标注“同意付300万元清账...(本文书还有1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