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印**与被告江苏振飞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飞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物,若原物损坏或不能返还的情况下则赔偿原告的物品损失暂计690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物品损失暂计690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又追加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23500元。后原告撤回要求被告赔偿60000元室内装潢的诉讼请求,将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调整为1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居*的位于泰兴镇根思路**号机床厂路南东**楼房屋原系江苏省泰兴机床总厂分配给原告家庭居*的公有住房,几十年来,原告一直居*在该房屋内。2019年7月18日,被告组织人员强制将原告房屋拆除。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理应对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诉至法院。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自来水用户缴费卡、电费缴费卡复印件、电费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一直居*在案涉房屋内(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根思路**路南老**前平房**),并在案涉房屋内生产经营。2、企业职工花名册复印件1张,证明原告是原江苏省泰兴机床总厂职工,证明案涉房屋是原单位分给其居*的公房;3、限期搬离腾空房屋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于2019年5月9日妄称该房屋为其单位所有,要求原告搬离腾空的事实。4、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2019年7月18日原告邻居张良报警其所居*的房屋被拆除,经民警现场了解,是由赵**组织人员拆除,结合限期搬离房屋通...(本文书还有7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