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已对各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查询表);3、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4、被告人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5、被告人张**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6、zz渠道人员花名册、工作证明;7、诊断证明、入院记录、鉴定委托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8、辨认笔录、指认照片;9、微信照片;10、被害人受伤照片;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12、谅解书;13、证人郭某某、陈*1、孙*1、雒某、侣某某、赵**、周*、李*1证言;14、被害人陈*某、王*陈述;15、被告人李...(本文书还有1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