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新安卫生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六安市分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被告新安卫生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匡**,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2,144.56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当庭变更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2,505.16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0日下午,原告入住被告医院准备自然分娩,住院时查体一切正常。21日下午原告在医生检查之后,感觉下体不适并有血块流出,原告家属找医生寻求处理,医生却说没事;21日晚原告自然分娩一女婴。22日上午在医生查房时,原告告诉医生下体外阴肿大且疼痛不忍,但医生却说不要紧并要求原告出院回家。23日原告下体血肿增大成坠吊状且不能卧床,隧打电话...(本文书还有2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