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孙**、张**、第三人管**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第三人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3772.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原告雇佣第三人在泗阳县中医院北边工地做拆迁工作,第三人被被告孙**开的挖机挖地圈梁,致使地圈梁夹到第三的左腿,致使第三人左腿骨折,经治疗出院。原告为管**垫付医疗费133772.82元,被告至今未支付。
被告孙**辩称,1.二被告与第三人已达成赔偿协议,二被告一次性赔偿105000元,其已经支付5...(本文书还有1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