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贲**因与被上诉人中为智能(黑龙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为智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被上诉人中为智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贲**一审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中为智能公司承担上诉费。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将中为智能公司欺诈的举证责任移交贲**,导致一审判决错误。贲**基于中为智能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签约代表付忠新、区域经理崔祥军在微信朋友圈的宣传,公司培训宣传及植保作业土地面积分配协议内容与中为智能公司签订协议并支付购机款。北大荒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公告证明中为智能公司的宣传属于欺诈。中为智能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与贲**签订合同时能获得合同中大数额的搭赠作业土地面积来源。中为智能公司没有给贲**搭配过一亩土地,证实签订合同时中为智能公司搭配16万亩作业土地的承诺虚...(本文书还有3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