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段**因诉保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土地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5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2月24日,原保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作出〔2015〕第16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段**所在的红花社区等地方进行张贴段**因不服经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批准的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于2019年11月20日向市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以公告形式作出的该方案市政府负责行政复议的机构于2019年11月22日收到复议申请后当日受理,并于2020年1月16日决定延期审理30日2020年2月17日,市政府作出被诉保府行复决字〔2019〕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47号行政复议决定),以段**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决定驳回复议申请段**对此不服,提起本诉另查明,段**以同一理由于2019年5月8日向市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文书还有3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