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严**、何**(以下简称谢**等3人)因诉勐海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不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28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谢**等3人起诉称,其于2018年3月在勐海县富华种猪场共同投资养殖猪,因发生猪瘟,勐海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9日对谢**等3人所养殖的2652头猪进行捕杀,每头猪补助200元,共计补偿530400元。该补偿是按照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达的海政办发〔2019〕87号文件执行的,并未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文件云财农〔2018〕207号执行,该文件明确规定每头猪补偿1200元,而勐海县人民政府每头猪只补助200元,完全违背该文件的相关规定。其曾多次要求勐海县人民政府按上级...(本文书还有10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