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因诉永胜县人民政府、永胜县公安局、永胜县自然资源局、永胜县永北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2020)云07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受理其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起诉称,其房屋位于永北镇凉水社区凉水井废弃的瓦窑厂租用的土地上,系其建造的合法房屋,并在此合法经营永胜县红阳交通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2019年2月28日,永胜县永北镇人民政府作出永北拆告字(2019)01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称其建筑物违反了《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求其2019年3月3日前清空违法建筑内的所有财物,并搬离现场,否则将于2019年3月4日组织将其房屋强制拆除。在其财物还未搬出的情况下,其房屋于3月3日被拆除。永胜县人民政府、永胜县公安局、永胜县自然资源局、永胜县永北镇...(本文书还有2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