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泽公司)因诉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其他行为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仁泽公司起诉称,2013年8月30日其与区政府、昆明市西山区城改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城改公司)签订了《城中村改造综合整治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2016年8月26日区政府在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且未解除合作协议的情况下,作出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重招35号片区项目社会投资人的行政行为,严重损害其权益。请求:一、确认区政府作出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重招35号片区(新河村)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社会投资人的行政行为违法;二、判令区政府赔偿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9,928,645.97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5月25日)。经一审法院依法释明,仁泽公司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涉及行政行为包括区政府作出的西政复〔201...(本文书还有30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