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曾**因诉景洪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其他行为一案,不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28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其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曾**起诉称,2020年4月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行赔终14号判决书,确认市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判令增加补偿28.7万元,至此,市政府应付曾**作为经营者的景洪市天成根雕厂共160多万元但分文未付。2020年5月11日,市政府非法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对要求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和政府决定的曾**进行殴打,并导致其多处软组织挫伤和椎体轻度压缩性骨折,侵害其人身健康权和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市政府还通过宣传部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特指曾**的厂房系违法建筑,并指示公安部门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在车站、机场、码头、关卡张贴其信息和照片,导致其名誉受损,经营收入直线下降,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请求:1.确认市政府行为违法并判令赔偿曾**医疗费等损失5万元,赔偿曾**名誉侵权损失50万元;2.判令市政府在景洪电视...(本文书还有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