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徐*、李*因诉宜良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宜良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19)云7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李*申请再审称,1.原一、二审判决严重违反《宪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行政复议法》;2.原一、二审判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的订立、执行都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购销合同》违反《合同法》;4.本案《不动产权证》第0003680号、第××号坐落的馨香园项目违反《城乡规划法》,因此《不动产权证书》颁证违法;5.本案《不动产权证》第0003680号、第××号坐落的馨香园项目未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因此《不动产权证书》颁证行为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本文书还有1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