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因诉永平县博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其他行为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9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其再审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二审裁定错误。在其生命危急之时,镇政府不救助反而故意拖延,其对镇政府提起诉讼合法合理。原审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一)项、(四)项、(五)项的规定,应当再审。请求:依法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四)项之规定,提起行...(本文书还有5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