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剥隘镇甲村村民委员会百峨村小组(以下简称百峨村小组)因诉富宁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26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其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峨村小组起诉称,根据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政府山林权证(证林字第999号),位于富宁县的集体土地。2003年,富宁县人民政府及富宁县自然资源局向潘*培颁发了使用期限为1997年8月13日至2057年8月13日的《荒山使用权证》,其认为富宁县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违法。请求判决撤销富宁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颁发给潘*培的《荒山使用权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本文书还有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