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师范大学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二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12月11日,范**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处为其豫g×××××号车投有保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12月16日,承保险别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95920元。2014年2月19日,范**将其所有的豫g×××××号车交河南师范大学所属后勤集团运输中心工作人员接受洗车服务,服务内容为洗车(包括移动车辆)。在服务过程中,因河南师范大学后勤集团运输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董洪和操作失误,致使豫g×××××号车辆损坏,后范**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处理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因此次事故为豫g×××××号车辆向范...(本文书还有3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