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贾*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7月,贾*与王*在驾校学车时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5年8月11日,双方举行了见面仪式,贾*给付王*彩礼19000元,其中2000元做为购买戒指款,17000元做为见面礼。后来因双方性格不和,决定分手,王*将戒指退还贾*,但17000元彩礼没有退还,贾*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男女双方自行订立婚约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婚约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贾*按照风俗习惯给付王*的婚约财产行为,是贾*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这一目的的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因此在结婚不能实现时,王*应当退换彩礼款17000元。对贾*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辩称其母亲臧...(本文书还有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