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本文书还有37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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