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中心卫生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赵*上诉称,一审法院对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关于赵*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的认定不当。安微正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皖)正源司鉴(2019)临鉴定第4-****号《关于对赵*医疗损害责任等司法鉴定意见书》系经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中心卫生院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共同委托的,委托鉴定事项包括:“1、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2、伤残等级评定;3、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鉴定所接受委托以后,就本案鉴定进行了“专科会诊”并邀请本学科专家召开了医患双方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双方陈述,同时根据需要对医患双方进行了提问,并进行了现场医学检查后经专家讨论合议,形成了一致性鉴定意见。上诉人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及鉴定程序合法公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过程、检验方法科学严谨,鉴定意见依据充足、客观、权*。故一审委托鉴定程序中上诉人不参加选择鉴定...(本文书还有4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