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号民事裁定;2.请求依法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3.本案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而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法院按照不当得利纠纷认定本案,系适用案由错误。2.上诉人的女儿符合民办郑州市枫杨*国语学校的基本报名条件,上诉人自愿有偿委托被上诉人协调民办学校就读事宜,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3.根据公平原则,即使上诉人的委托行为存在不妥,也应恢复原状,被上诉人应返...(本文书还有1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