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陈**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陈**负担。事实与理由:1、陈**在一审中仅提供了取款凭证,而没有提供转款凭证及现金交付凭证,并不能证实上诉人的丈夫万**向其借款430000元。陈**是养牛场所有权人,万**只是陈**的雇员,120000元是陈**卖牛所得,双方不可能结算。虽然上诉人出具的欠条上写明“2019年2月24日万**欠陈**拾壹万元整”,但万**在2019年2月24日已经死亡,不可能在2019年2月24日欠陈**110000元。上诉人出具的“欠条”实际只是一张证明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向陈**出具借条错误。2、即便上诉人出具的证明条上的情况属实,欠款人应是万*...(本文书还有2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