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经利辛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车某的具体伤情为左侧眶内壁及左侧眶下壁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右侧鼻骨、左侧鼻骨、鼻中隔、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被评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侠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愿意接...(本文书还有36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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