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诉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黑03行终****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冯**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黑行申****号行政裁定,提审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裁定认定,2009年10月10日,冯**与刘*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3月22日,经原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鸡西汇丰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汇丰公司)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刘*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27日,依汇丰公司的申请,原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被诉工商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刘*变更为刘*;股东股权由刘*和刘*各持50%股权变更为刘*独资持有100%股权;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由汽油、柴油零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9月22日、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至2018年2月21日)、润滑油零售;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15年2月10日),变更为汽油、柴...(本文书还有3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