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朱**、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朱**的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3日,被告朱**以生意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现被告未能归还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被告朱**辩称,被告虽然向原告提出了借款的请求,并出具了欠条,原告也同意被告的借款要求,但是原告一直没有向被告给付20000元的借款,因此被告没有偿还的义务。欠条仅仅是一个凭证,不能证实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未答...(本文书还有1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