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王**、龚**与被上诉人洛阳轴承研究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5民初****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被告王**、龚**并非《咨询服务协议》的相对方,而长沙亚宇实业有限公司已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灭失,法人的股东并不当然概括性承担公司权利义务,因此不能当然受到《咨询服务协议》中关于仲裁条款的约束。因此被告提出本案应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本院无管辖权的异议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王**、龚**、刘*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刘*、王**、龚**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文书还有1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