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尉氏县城关镇小东门村第三村民组因与上诉人要建中、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9)豫02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尉氏县城关镇小东门村第三村民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要建中、赵**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法院在未告知尉氏县城关镇小东门村第三村民组的情况下变更本案案由,程序违法尉氏县城关镇小东门村第三村民组于2019年7月2日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向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要建中、赵**返还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所收取的房屋租金尉氏县城关镇小东门村第三村民组的主张系基于其与要建中、赵**之间无其他权利义务关系,要建中、赵**收取房屋租金的行为损害了尉氏县城关镇小东门村第三村民组的合法权益且无合法依据故尉氏县城关镇小东门村第三村民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向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若一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认为尉氏县城关镇小东门村第三村民组主张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法院认定的事实不一致时,应当向尉氏县城关镇小东门村第三村民组释明,而一审法院在未告知尉氏县城关镇小东门村第三村民组的情况下将本案案由变更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尉氏县城关镇小东门村第三村民组的诉讼权利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尉氏县城关镇小东门村第三...(本文书还有7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