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葛塘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葛塘街道办)城建行政强制拆除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范**的委托代理人范**、汤**,被告葛塘街道办的出庭应诉负责人张**及委托代理人吴**、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诉称,其于1994年3月在葛塘街道工农村××号集体土地上建有自建房155.52平方米(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均有土地证和建房证,原告为涉案房屋产权人。2016年8月因发展需要,政府在葛塘街道××农村规划××、××地块安置房,因被告给予补偿金额与原告房屋的实际价值差距甚远,且只与原告协商一次无果。2020年7月10日上午9时左右,由工农村书记李*友带领,在未出具任何相关合法手续的前提下,将原告涉案房屋暴力拆除,后*原告软禁,时间长达一周,致使原告现如今无家可归,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原告认为,在涉案房屋具备合法手续的前提下,被告...(本文书还有4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