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89833元(自2019年8月2日至2020年10月1日,按年利率15.4%计算),2020年10月2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另行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雷**对被告刘**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日。被告刘**因扩建厂房需要资金,向原告提...(本文书还有1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