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海王*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海王*司)与被告合肥市九万**医药有限公司新特药分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九万**新特药分公司)、被告合肥市九万**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九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海王*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合肥九万**新特药分公司及合肥九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海王*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合肥九万**新特药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04233.1元、逾期付款利息107502.5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7年6月27日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其后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合肥九万**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一家主营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的公司。2015年1月初至2016年10月,被告合肥九万**新特药分公司陆续从原告购买相关的药品。截止2016年...(本文书还有3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