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公司漯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晁*,被上诉人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只承担对被上诉人夏**损失人民币7万元(不服金额81004.01元)或发回重审;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在未确定被上诉人夏**腰椎骨折术后切口感染造成其住院医疗费用巨增的具体原因,且上诉人已经申请对术后感染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就直接让上诉人承担交强险限额外的全部医疗费用,程序严重违法,判决结果对上诉人不公。1、上诉人获取夏**病例等材料之后,咨询了市级医院的专家,专家表示就本案而言,被上诉人夏**的腰椎骨折手术最多花费医疗费不会超过3万元。但夏**先后三次...(本文书还有4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