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周**、六安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建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公司)、迁安市首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首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邹**,被告首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首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992,626元及利息暂计45,000元(自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二、判决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被告六安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六安一品铭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将工程总包给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劳务工程分包给迁安市首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迁安市首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将劳务工...(本文书还有40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