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孔**,被告李**、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李**诉称:2015年5月30日11时50分许,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翟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卫辉市境内春江水泥厂南路段时,与在路边停放的李**驾驶的豫g******号重型卸货车发生相撞,造成李**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被送往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一附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颅脑损伤,颅面部多发骨折,脑挫裂伤,牙齿缺失,下颌骨折,住院42天,花医疗费44552.81元。该事故经卫辉市交警大队(以下简称交警队)处理,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豫g******号重型卸货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现要求被告...(本文书还有2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