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女,1979年11月**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49年1月**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童**,男,1948年8月**日出生。
申**、李**、童**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李**、童**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王**与上诉人申**、李**、童**健康权纠纷一案,王**于2014年10月21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申**、李**、童**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该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4)民民初字第01648号民事判决,王**与申**、李**、童**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闫**与上诉人李**、童**及李**、童**、申**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本文书还有3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