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吴*利用其在商丘市睢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的便利,骗取被害人张**、张**、王**等人的信任,以帮助被害人办理退休养老保险、提前退休、病退为由,共计诈骗被害人492000元人民币。其中:
1、2020年4月,被告人吴*以能帮助被害人张**及其妻子杨**办理涨退休金为由,骗取张**10000元人民币;2、2020年4月,被告人吴*以能帮被害人张**办理涨退休工资为由,骗取张**5000元人民币;3、2020年5月,被告人吴*以能帮被害人张**安排办理退休养老保险金手续及特殊工程证为由,先后四次共骗取张**96500元人民币;4、2020年5月,被告人吴*以能帮被害人陈**办理退休养老保险金手续为由,骗取陈**55000元人民币;5、2020年6月,被告人吴*以能帮被害人王**办理退休养老保险金手续为由,骗取王**75500元人民币;6、2020年7月,被告人吴*以能帮被害人李*甲办理退休养老保险金手续为由,骗取李*甲45000元人民币;7、2020年7月,被告人吴*以能帮被害人张**办理病退为由,骗取张**25000元人民币;8、2020年8月,被告人吴*以能帮被害人李**办理退休养老保险金手续为由,骗取李**35000元人民币;
9、2020年9月,被告人吴*以能帮被害人张**及妻子赵**办理退休养老保险金手续为由,骗取张**145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人口信息表、睢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七支部证明:吴*系成年人...(本文书还有62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