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与被告徐**、潘**、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徐**、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诉称,2015年4月11日,原告在三被告手中承包了12亩地,承包期为6年。原告当时就给了三被告40,500.00元整,三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据一枚。三被告在向原告发包土地时,明确承诺,包*原告的土地权属没有争议,如有争议由三被告处理。如因土地有争议致使原告不能种地,由三被告给原告退还全部承包费。2015年四月末,原告开始要种这12亩土地时,刘*军出来不让种,原告找潘**等人给解决,说如果解决不了要求给退承包费。但潘**等被告既不给解决土地权属问题也不给退承包费。并且把部分承包费分给了2组村民。还有部分承包费被...(本文书还有1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