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祁县海川汽车运输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李**、李**到庭,被告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段**到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被告祁县海川汽车运输服务部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5年7月20日6时50分许,王*东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长济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济高速105公里加800米处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王**驾驶的具有安全隐患的载货超过核定质量的晋k×××××/晋k×××××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王*东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受损,现场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济高速大队认定王*东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大队不再主持调解。原...(本文书还有45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