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现住五常市。
原告张**诉被告刘**、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庞**与被告刘**委托代理人孟**、被告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4年7月10日左右原告受雇于被告,为被告建米业厂房做瓦工,日工资为240.00元,当月16日下午4时左右,我在跳板上砌砖时,突然跳板倾斜坍塌,致使我从四米多高的工作台上摔倒地上,将我腰部摔伤,经山河屯林业医院治疗,现已好转,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我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口头承诺负责,但始终没有兑现,现在我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3869.18元、误工费43200元、补助费120元、护理费300元,伤残赔偿金104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法鉴费1000.00元,合计157,989.1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刘**辩称,2014年6月1日,我将米业加工厂厂房的建设施工全...(本文书还有33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