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包**,被告任**法**理人任*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4年7月20日20时许,我丈夫陈*驾驶宗申两轮摩托车沿雪乡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53公里66.7米处时与被告任**驾驶豪爵两轮摩托车相撞,我丈夫陈*当场死亡。此起事故经山河屯林业局地区公安交警大队以山公交(认)字第(2014)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丈夫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任**无责任。因被告任**未给自己驾驶的摩托车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而上路行驶,造成我丈夫死亡的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且被告任**在事发时未满十七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被告之父任*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费用172,914...(本文书还有20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