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
被告宫**。
第三人于*,现住五常市。
原告闫**诉被告张**、宫**、第三人于*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司**、第三人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宫**经本院刊登《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诉称,原告与被告夫妇系亲属。2002年被告夫妇涉及土地和承包山地引发官司纠纷,让原告帮忙借款,原告碍于情面,就从亲友处帮二被告借款,虽然二被告胜诉并依法获取了林木所有权,但二被告一直没能及时还款。无奈原告只好将自家房屋卖掉,才把借款偿还了债权人。此后原告提出清算账目,二被告始终推拖称等把山上林木出售后一起算,2013年5月25日经过清算,被告张**给原告出具了本金为239,400.00元欠据一份,承诺2014年元旦前还款,但二被告又未兑现。2014年2月19日,原告提出诉讼。五常市法院于2014年3月3日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判决之前,2014年4月末,二被告...(本文书还有33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