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赵**、张**、赵*对格智公司起诉事实提出如下抗辩:本案赵**与河北银行直销银行平台投资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孚厘公司和河北银行直销平台作为中介向借款人出借50万元为法律禁止,同时河北银行直销银行平台投资人达30余人亦为法律禁止;联合财险上海公司以代偿河北银行平台投资人的贷款本息为标的把债权转让给格智公司,但联合财险上海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支付理赔512350元,而河北银行直销银行平台投资人已于2019年5月31日获得理赔,所以联合财险上海公司未实际赔付,并未取得转让债权的资格;格智公司和联合财险上海公司是受让不良债权的关系,格智公司全价收购案涉不良债权,且联合财险上海公司在理赔前已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债权的出让人,更是不合情理。另外,河北银行对案件事实作出如下陈述:案涉借款期限届满后,河北银行于2019年5月30日向联合财险上海公司提出索赔申请。2019年5月31日,孚...(本文书还有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