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杉杉(亳州)都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杉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4343元(自2018年12月31日起以总房款万分之一点五按日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2021年1月31日之后的违约金计算至被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综合查验合格的房屋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01元;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7月14日签订合同编号为w20160714006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作为买受人以300855元的总价购买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本文书还有1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