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林县旭日建材店、李**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裴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林县旭日建材店的经营者韩*芬,原告李**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姜**,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林县旭日建材店、李**诉称:原告石林县旭日建材店的经营者韩*芬与原告李**系夫妻。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因在石林县大屯村、亩竹箐等地做工程向原告石林县旭日建材店赊购水泥。2013年10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李**出具欠条,认可欠水泥款366,000.00元并承诺于2013年10月27日付清,到期不付按照每日1%支付滞纳金。被告于2014年1月28日支付原告款项20,000.00元。因被告至今未付余款,现诉请:一、由被告支**原告水泥款346,000.00元;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庭审中,二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由被告以34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本文书还有3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