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刘**,男,汉族,农民。
上诉人(一审被告)赵**,男,汉族,农民。
上诉人(一审被告)冯**,男,汉族,农民。
上诉人赵**、刘**、冯**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蓝**,广西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莫**,女,汉族,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男,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男,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女,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女,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女,汉族,农民。
以上六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苍梧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分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赵**、刘**、冯**因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上诉人赵**、刘**、冯**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蓝**,被上诉人李**、李**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苍梧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原告家属李*营在新地镇殿村村长盈三组“屋底田”务农时,不慎触电身亡。2014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在新地镇人民政府、新地派出所、新地司法所等部门的召集下就...(本文书还有6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