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鲁山县鲁阳豫进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鲁山县鲁阳豫进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原审请求判令赵*清偿其款329402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赵*承担。经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鲁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赵*不服,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鲁山县鲁阳豫进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及委托代理人雷*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查明,郝*某生前与赵*系夫妻关系。2005年11月29日,鲁山县鲁阳豫进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成立前(鲁山县城关粮所)后,赵*丈夫郝*某一直担任该公司(粮所)法定代表人,赵*丈夫郝*某在任职期间,共在鲁山县鲁阳豫进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财务处共支取各种款项323902元,并向单位财务出具了各项条据,其中取条35笔,金额176100元;领条10笔,金额29446元;借条26笔,金额为92180元,而该借条中有八张显示用于办理公事,该八笔款项合计为29000元;...(本文书还有3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