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诉称,2015年7月30日6时许,原告出门到单位上班时,被告夫妇将原告拦截到门前小巷内辱骂原告,后被告手持木棒,其妻手持刀子向原告冲来,在原告遭受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告将原告殴打致伤。原告在甘肃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诊断为:创伤性脑损伤、胸椎骨折、掌骨基底骨折、软组织挫伤。原告的伤残等级经鉴定为十级。现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交通费等共计79411.21元。
被告魏**辩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因宅基地双方发生纠纷多年。2015年7月15日中午,原告故意将污水泼洒在被告家的前门...(本文书还有1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