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王**诉被告顾**、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春刚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王**、被告沈**、顾**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王**诉称,2015年12月5日11时7分许,被告沈**驾驶被告顾**所有的蒙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车号为蒙g8766号重型厢式半挂车沿国道11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774公里加650米处与相向行驶的两原告女儿刘*妹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相撞,致刘*妹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受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2015年12月15日,奈曼旗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通公认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沈**与刘*妹负此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本文书还有2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