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饶河农场(以下简称饶河农场)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9)黑8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饶河农场申请再审称,双方实际为委托开发关系,由于农场资金有限,普遍采取委托开发方式,由承建方金桦公司以饶河农场名义负责报建、拆迁、办证、销售等开发建设工作,承担所有费用并享有销售利益。因金桦公司没有能力继续开发,导致项目中断,并非饶河农场违约。金桦公司主张损失73.8万元缺乏证据证明,本案超过诉讼时效。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饶河农场...(本文书还有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