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桂林市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七星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桂林市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被告吕**、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七星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诉称,2010年10月1日20时20分,被告吕**驾驶被告永固混凝土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桂c×××××的重型专项作业车沿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二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象山区环城西二路铁西加油站门前路段时,碰撞前面朱*裕驾驶原告谢**搭乘的桂h×××××号牌摩托车,造成原告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象山事故处理中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吕**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本文书还有3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