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方正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县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嘉亿诚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亿诚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伊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方正县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嘉亿诚顺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二项、第三项。理由如下:2014年第一次开庭时,嘉亿诚顺公司提交了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方正县建筑公司并不认可,一审法院委托黑龙江龙威专业技术服务公司进行鉴定,该鉴定单位不具备质量修复费的鉴定资质,方正县建筑公司不同意该公司继续鉴定,要求有鉴定资质公司鉴定。2017年9月黑龙江远大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司法鉴定意见,鉴定人员未到庭,该鉴定意见无法采用。最后,一审法院采用了嘉亿诚顺公司单方委托的...(本文书还有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