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商丘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刚独任审理,于2015年6月16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人保财险商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4年1月11日,在商丘市神火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北100米处,原告王**被魏*驾驶的豫n******号轿车撞伤,经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原告负次要责任,魏*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入院治疗,伤病仍不见好转,魏*和保险公司均没支付任何赔偿,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本文书还有2646字未显示)